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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保农合

医保政策

 

一、职工医保:

1.用人单位及其职工(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,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,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,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,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)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,以非全日制、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,可以自愿参加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。

2.门诊待遇: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可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、购药及住院个人自付费用,超支自理。

3、住院待遇: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,个人需先负担起付标准费用。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、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,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。

   

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,一个保险年度内2次及以上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减半。一个保险年度内,最高支付限额24万元。

 

二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

1.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外的其他城乡居民,均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参保范围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,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。

2.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年缴费一次,个人缴费标准为上上年度(n-2年,n为享受待遇年度)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.57%

 3.门诊待遇:一个保险年度内,普通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乡镇卫生院、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诊不设起付标准,其他医疗机构的门诊起付标准年度累计额200元。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%,年度支付限额400元。

4.住院待遇: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,个人需先负担起付标准。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、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,由居民医保基金与个人按比例分担。

一个保险年度内,居民2次及以上在二级、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,从第二次住院开始,起付标准减半。一个保险年度内,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。